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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科学院包头稀土研发中心 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20-06-06 【字体: 点击:69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科学院包头稀土研发中心(以下简称“稀土中心”)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管理,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作用,根据国家、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闻宣传工作,指稀土中心新闻宣传、党建宣传、信息公开、科学普及等通过新闻媒介进行对内对外宣传报道的活动工作。

第三条 新闻宣传应符合国家相关新闻管理制度和新闻宣传规范。新闻稿件内容、数据和事件要准确,避免误报、失实等问题,严禁虚构新闻事件。

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稀土中心及各项目的新闻宣传工作。

第二章 媒体采访和重大事件的报道

第五条 接待媒体记者,由知识服务中心会同综合服务部一起安排,并报稀土中心主任进行审批,报中国科学院北京分院进行备案(备案表见附件1《新闻宣传备案表》)。

第六条 新闻媒体主动到稀土中心各孵化企业及项目进行采访,需通过知识服务中心进行审批、报备,并说明新闻媒体的采访意图、自身宣传打算等有关情况,经过审批备案同意后,方可进行采访。

第七条 接待记者要先验明身份,做到热情周到、有理有节。对提供给媒体的新闻通稿以及图片、影像资料,被采访单位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要进行审阅、确认。在省部级以上媒体发布的新闻,要将文字、图片、视频报稀土中心相关部门及中科院北京分院进行审核(审核表见附件2《新闻发布审核表》)。各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在媒体进行发布。

第八条 发生在稀土中心的重大事件(如领导调研、项目节点、重大活动等)的宣传由知识服务中心负责,其他部门配合进行。

第三章 对外宣传及资料提供

第九条 稀土中心对外宣传及资料提供工作由综合服务部统一管理,由知识服务中心具体实施。

第十条 凡向媒体提供有关稀土中心的新闻材料及介绍资料,必须经过知识服务中心及综合服务部审查,并进行备案(备案表见附件3《对外提供信息审批表》)。

第十一条 员工个人对外投稿、演讲、出版书籍,严禁引用任何未经公布的稀土中心有关资料,不得损害稀土中心形象。

第四章 稀土中心新闻宣传网络的构成及管理

第十二条 稀土中心新闻宣传网络以门户网站、技术转移转化平台、稀土大数据,以及微信公众号:中科院包头稀土研发中心、稀土大数据等为主要宣传平台,由知识服务中心负责运行维护。相关平台所有信息发布均需按照进行申请备案(审批表见附件4《网站、微信发布信息申请表》)。

第十三条 稀土中心相关网络宣传平台网信安全工作,由知识服务中心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、《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》中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和维护,同时与上级网信安监部门建立常态化对接上报机制,确保中心网络信息安全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。